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