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