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