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