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监理单位已确定;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