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其它材料。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