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