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逾期送达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