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