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