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