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3.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