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