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