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