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