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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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