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 第二十二条 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