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