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