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