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