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