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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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