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