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