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