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