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