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