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