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七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 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 第九条 《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 第十条 商务部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技术标准变化等情况,每4年进行1次全面修订;并对《指导目录》内产品的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在经商务部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选定总承包企业。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第十三条 物资项目项下某一项或若干项物资经立项确定由唯一供货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唯一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唯一…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第十七条 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明确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物资的仓储和包装,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项目下产品的质量及安全。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的全程运输,并支付所有运费。总承包企业应妥善保管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在物资启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理、妥善保存项目资料。在物资对外移交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物资项目项下所供物资交付受援方并完成政府间立项协议及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中方义务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第五章 进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一般在立项阶段根据合理进度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期限。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章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总承包企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性…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所供物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项下有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要求的大型机电设备等产品,总承包企业应在立项阶段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确保受援方在当地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对于超过产品质量… 第七章 监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承担监造任务的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或供货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和…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进行非标设计或有特殊建造需求的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重大设备等物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商务部下达的物资项目管理通知要求组织实施监造。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造原则上采用独立第三方监造的方式,监造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采购结果,与监造单位签订委托监造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造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选派监造代表组驻厂监造,严格履行监造职责,并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造代表组应编写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对设备制造、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造工作简报,并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和相关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监造代表组的工作,提供监造所需标准、图纸及检验记录等资料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商务部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项目风险承担机制,明确界定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规范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经营性风险。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通过合同补款方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承担责任。 第九章 中方代理采购 第四十三条 受援方提出的援助物资需求符合中方代理采购的实施条件,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有关实施方式应在中外双方签订的立项协议(或其他政府间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采取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代理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中方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受援方选定产品,明确品牌、规格型号,与供货商议定或在中方代理企业协助下与供货商议定供货价格和供货条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中方代理企业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项目价款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中方代理企业按照与受援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按与供货商议定的价格和供货条件等负责采购受援方指定产品,并办理受援方委托的国内运输、仓储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中方代理采购相关产品的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应列入供货条件,由受援方与供货商落实。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项目实施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经营。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实施合同对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项目有关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援外资金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 对于项目项下需从中国境内采购、发运的物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援外出口物资的检验监管和口岸验放制度。 第五十三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评估制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过程评估。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及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五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物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