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总承包企业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援外物资质量。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