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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七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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