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政治外交风险和不抗力风险等非企业责任原因,且相关总承包企业已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应对不利情况,仍导致项目的实施期限不能实现约定进度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与总承包企业调整合同进度。

总承包企业应提出合同进度调整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经项目管理机构与实施企业协商一致后,通过合同调整程序签订补充合同规定。

合同进度调整超出项目对外实施协议规定期限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补充对外实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