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承诺,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因货物或技术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