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章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及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五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