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及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存在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对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与总承包企业或供货企业串通、在采购文件发布前泄露拟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唯一供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