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总承包企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总承包企业的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