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所供物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无缺陷质量保证期由商务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在立项阶段分产品设定,并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立项要求和采购结果,在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中与总承包企业明确约定。

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合同指定交付地点之日起算。

在无缺陷质量保证期内,非因受援方使用或保管不当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总承包企业应及时修复、更换和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无缺陷质量保证金保函,并承担保函费用。保函金额不低于所保证产品货值的10%,保函期限应按产品质量保证的最长期限设定,但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