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项下有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要求的大型机电设备等产品,总承包企业应在立项阶段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确保受援方在当地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对于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且未列入中方技术服务范围的维护和维修服务费用,由受援方按商业化原则承担。

总承包企业对所供大型机电设备提供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的具体方式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供货企业在受援方当地设立服务网点,或长期授权受援方当地合作机构,或第三国技术服务网络覆盖受援方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监督总承包企业编制并向受援方提交所供大型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详细说明所供大型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期限、维护保养条件和费用承担、正常使用操作指南、异常情况处理以及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当地厂商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维修保养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总承包企业应定期跟踪受援方对大型机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评价,并向商务部及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