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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中方代理采购

第四十三条 受援方提出的援助物资需求符合中方代理采购的实施条件,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有关实施方式应在中外双方签订的立项协议(或其他政府间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采取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代理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中方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受援方选定产品,明确品牌、规格型号,与供货商议定或在中方代理企业协助下与供货商议定供货价格和供货条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中方代理企业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项目价款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中方代理企业按照与受援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按与供货商议定的价格和供货条件等负责采购受援方指定产品,并办理受援方委托的国内运输、仓储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中方代理采购相关产品的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应列入供货条件,由受援方与供货商落实。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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