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章 监造 第三十八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造 第三十八条 监造代表组应编写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对设备制造、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造工作简报,并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