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的全程运输,并支付所有运费。总承包企业应妥善保管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在物资启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务部同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