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物资项目项下所供物资交付受援方并完成政府间立项协议及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中方义务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其中,需要提供后续技术服务的项目,可在所供物资交付受援方并完成所需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等主要技术服务工作后,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项目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