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在年度指南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编制论证,开展阶段实施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年度计划综合平…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评估审核专项总概算和阶段概算。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开展阶段概算的分年度概算评审;对专项牵头组织单位、项目管… 第九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具体实施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调落实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和配套政策;组织编报分年度概算,制定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建议… 第十条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负责与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 第三章 重大专项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大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大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阶段概算和分年度概算。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结合编制阶段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年度任务目标,编制分年度概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开展专项分年度概算评审。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财力可能,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批复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分年度概算。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复的总概算及阶段概算原则上不得调增。分年度概算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可以在本阶段年度间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大专项任… 第四章 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适用于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 第二十条 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管理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弥补相应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管理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经费需求,财政部按规定审核下达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相应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适用于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全口径预算编制,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确提出各项支出所需资金的来源渠道。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年度指南,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及预算编报,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年度指南中公布重大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概算数。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年度预算,按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拟立项项目(课题)名单和预算(涉密内容除外),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立项批复(含预算)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按照前补助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 第三十三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专项目标要求,但未纳入重大专项支持范围的核心关键技术等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四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取消特设账户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课题)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课题)资金预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等…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决算报告制度。对按规定应列入项目(课题)决算的所有资金,应全部纳入项目(课题)决算。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按规定组织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并将财务验收结果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第四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批复,牵头组织… 第四十七条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 第四十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交叉。 第五十一条 三部门通过监督评估、专项检查、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按计划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 第五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对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 第五十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大专项组织管理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机构和人员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 相关版本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