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 第四条 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 第六条 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实施计划制定、项目(课题)立项评审、招标和监理、项目(课题)监督检查与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单位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等要求分年度编报经费需求,财政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并下达管理费预算。 第十条 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主要开支内容和标准为: 第十一条 管理费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核定的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管理费应当按规定纳入相应使用单位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的三部门管理费,使用前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三部门同意后执行;日常管理由科技部负责并纳入科技部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部门决算管理要求,据实编制管理费决算。 第十六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地使用。管理费不得用于弥补相应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管理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