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