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四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取消特设账户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课题)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课题)资金预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等…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决算报告制度。对按规定应列入项目(课题)决算的所有资金,应全部纳入项目(课题)决算。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按规定组织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并将财务验收结果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第四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批复,牵头组织… 第四十七条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 第四十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