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未一次性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未一次性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