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课题)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课题)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参与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课题)后续拨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