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按规定组织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并将财务验收结果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